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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望谟律师网时间:2022-08-16 15:57:47
刘x兰与黎x进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物权保护纠纷案 号(2019)黔2322民初323号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2322民初323号
原告:刘x兰,女,1978年8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贵州雄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黎x进,男,1975年3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市。
原告刘x兰与被告黎x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x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对黔(2018)兴仁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不动产物权的行使,并清除侵权文字;2.判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全额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因感情不和,原告诉至兴仁市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该案受理后,经审理,于2017年7月10日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并判决仁城北集用(2015)xxxx号(不动产登记后字号变更为黔(2018)兴仁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集体宅基地归原告使用。原告在行使使用权时,被告无故于2018年12月在该宅基地上的简易水泥砖墙上用红色油漆喷“此屋基不出售,买着后果自负,18年12月”的文字,其行为已妨害看原告对该宅基地的物权的行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黎x进辩称,屋基是黎家的,并没有分给她,是城北办事处划分给我家的屋基,屋基归娃娃,不是原告的,如果她把屋基卖掉了,以后孩子就没有什么财产了。之前开庭的时候没有来也没有领判决书,对上次的离婚判决书是有意见的,没有签字。原告起诉提交的照片载明的“后果自负”等字是我喷的,目的就是不卖,卖了以后孩子就没有房子住。房屋登记在刘x兰的名下是因为面积宽了,城北办事处说办不到证,我们就去假离婚才办的证,分成两块,办成两个证,一个是刘x兰的名字,一个是我的名字,我名下的房屋已经卖了还借款了。我们有两个孩子都是判给我,我现在也已经结婚了,之前的离婚判决没有上诉,当时也不懂,判决是自己来法院拿的也没有上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刘x兰提交兴仁县人民法院(2017)黔2322民初1651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刘x兰与黎x进已经被判决离婚且判决将编号(2015)xxxx号编号(现变更为(2018)xxxx号)的土地一宗归刘x兰管理使用的事实。黎x进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不同意把土地给刘x兰。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民事判决书系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具备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刘x兰提交《不动产权登记证书》拟证明刘x兰系编号(2018)xxxx号的土地唯一的合法使用权人;黎x进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不知道她是怎么办得的。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书系行政机关出具,具备真实、合法性,且能证明涉案土地的权属问题,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刘x兰、黎x进原为夫妻关系,兴仁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7)黔2322民初1651号民事判决书准许其二人离婚,二人共同生育的孩子黎某某由黎x进抚养;同时判决刘x兰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一宗,证号为(2015)xxxx号归刘x兰使用;共同债务349000元由黎x进承担,共同债权311200由黎x进享有。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2018年8月29日兴仁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不动产权证书》载明:坐落于贵州省兴仁县城××办事处××坑树××学校背后的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系刘x兰单独所有,该宅基地面积为236.30m2,四至界限为东至肖礼毕地界、西至王礼元地界、南至树德学校地界、北至惠兴高速公路备用地。宗地图中界址点坐标为1(X为2815671.090,Y为520501.519),2(X为2815677.077,Y为520513.859),3(X为2815661.709,Y为520521.472),4(X为2815655.660,Y为520509.004)。其他情况说明部分载明:2017年11月8日产权人刘x兰遗失《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仁城北集用(2015)xxxx号,现已登报作废,于2018年8月申请人申请遗失补正。2018年12月,黎x进用油漆在该宅基地上的房屋墙上喷字“此屋基不出售,买者后果自负,18年12月”。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的规定,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情形下,不动产物权纠纷处理中一般应以行政机关颁发的权利凭证登记载明的内容为认定依据。本案中,刘x兰持有的黔(2018)兴仁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宅基地使用权系刘x兰单独所有,黎x进对该不动产权证书真实性亦无异议,案涉房屋及宅基地在该宅基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宗地图范围内,刘x兰对该地享有所有权。关于黎x进辩称屋基登记在刘x兰名下是因为面积太大办不了证而假离婚后分别办的证,屋基是黎家的财产,应该留给小孩的问题,黎x进并未提交充分证据推翻行政机关的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上的登记有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故应由黎x进自行承担其举证不力的不利后果,本案争议宅基地的权属应以不动产权证书中所载明的内容为认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的规定,物权所有权人对所拥有的房屋及房屋所占土地具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据已查明事实,刘x兰对案涉争议地拥有宅基地使用权,根据“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房地一体原则,刘x兰对该宅基地上的房屋亦享有所有权,黎x进在该宅基地上的房屋喷字的行为系侵犯刘x兰的合法不动产权利,刘x兰有权要求黎x进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故对刘x兰请求黎x进停止侵犯并清除侵权文字的诉请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黎x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停止对刘x兰对享有的黔(2018)兴仁县不动产权第xxxx的不动产物权的侵犯,并清除用油漆在该宅基地上房屋墙上书写的“此屋基不出售,买者后果自负,18年12月”文字。
案件受理费60元,由黎x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罗x和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余 x
书 记 员 黄x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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